云南白癜风权威医院 https://m-mip.39.net/baidianfeng/mipso_4317373.html年10月30日,证监会重磅发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
尽管现场检查是证监会一直在执行的一项制度,但是出台的专门的IPO现场检查的法规,还是史上首次!
更重要的是,这次新颁布的法规规定:
除了过去的随机抽查,还新增了问题导向的抽查!
通俗来讲,就是不再只是运气式检查!
而是只要审核过程中觉得有问题,就可以马上启动现场检查!!
另外,为了节省监管资源,证监会规定:撤材料的,不再现场检查!
也就是说,像以前辽宁振隆那种撤了材料还被一查到底并严厉处罚的倒霉蛋儿企业,以后不会再有了!
当然,为了防止企业钻空子,新规同时规定:撤材料的企业如果12月内重新申报了,立即马上现场检查!!
新法规原文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行为,强化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现场检查,是指针对申请在境内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检查对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一定方式对其信息披露质量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检查对象和中介机构应当配合现场检查工作,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接受问询时陈述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四条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公正,遵守保密规定,确保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公正、高效,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检查对象确定包括随机抽取和问题导向两种方式。
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相关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对象确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随机抽取的企业名单范围由中国证监会汇总提供的所有未经上市委会议审议或未经发审会审核且未参与过随机抽取的首发企业构成。
第七条问题导向的检查对象由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审核、注册部门(以下简称审核、注册部门)确定。在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阶段,首发企业存在与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相关的重大疑问或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影响审核判断的,可以列为检查对象。
第八条检查对象自收到审核、注册部门书面检查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撤回首发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但该企业在撤回申请后十二个月内再次申请境内首发上市的,应当列为检查对象。
第九条检查方式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对企业的信息披露整体情况进行检查,专项检查是对企业的重点存疑事项进行专门检查。针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应当采取全面检查方式;针对问题导向的检查对象,审核、注册部门应当结合企业重点存疑事项的性质和内容确定检查方式,检查机构可以围绕上述存疑事项对检查范围进行必要拓展。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检查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的外部专业人员从事辅助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检查对象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检查对象提出的回避申请,检查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启动现场检查前,检查机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检查对象,要求检查对象准备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相关人员在场配合检查。
第十三条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第十四条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检查手段:
(一)查看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
(二)获取有关资金流水,生产、销售、仓储记录,会计凭证等文件资料;
(三)就主要业务循环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穿行测试;
(四)问询检查对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销售、采购、生产、仓储、财务等关键岗位人员;
(五)走访检查对象重要客户及供应商;
(六)核查中介机构工作底稿的充分性与适当性;
(七)检查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检查组形成检查报告前,可以就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情况听取检查对象的解释说明,并允许检查对象就检查事实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检查组可以重点围绕检查对象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延伸检查,并就中介机构履职尽责情况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检查对象存在一般性信息披露质量问题的,审核、注册部门收到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后应当书面要求检查对象和中介机构进行补充说明、整改规范。
第十八条检查对象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质量问题的,视检查对象存在信息披露问题严重程度,交易所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对检查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由中国证监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行*监管措施。审核、注册部门在后续审核或注册程序中对上述问题予以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