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hjnbcbe - 2020/11/10 14:33:00
10月30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就《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年11月29日。检查对象自收到审核、注册部门书面检查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撤回首发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但该企业在撤回申请后十二个月内再次申请境内首发上市的,应当列为检查对象。1、现场检查,是指针对申请在境内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检查对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一定方式对其信息披露质量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2、检查对象确定包括随机抽取和问题导向两种方式。3、随机抽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相关规定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对象确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随机抽取的企业名单范围由中国证监会汇总提供的所有未经上市委会议审议或未经发审会审核且未参与过随机抽取的首发企业构成。4、问题导向:问题导向的检查对象由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审核、注册部门(以下简称审核、注册部门)确定。在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阶段,首发企业存在与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相关的重大疑问或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影响审核判断的,可以列为检查对象。5、检查方式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对企业的信息披露整体情况进行检查,专项检查是对企业的重点存疑事项进行专门检查。针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应当采取全面检查方式;针对问题导向的检查对象,审核、注册部门应当结合企业重点存疑事项的性质和内容确定检查方式,检查机构可以围绕上述存疑事项对检查范围进行必要拓展。6、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检查手段:(一)查看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二)获取有关资金流水,生产、销售、仓储记录,会计凭证等文件资料;(三)就主要业务循环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穿行测试;(四)问询检查对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销售、采购、生产、仓储、财务等关键岗位人员;(五)走访检查对象重要客户及供应商;(六)核查中介机构工作底稿的充分性与适当性;(七)检查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7、检查对象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质量问题的,视检查对象存在信息披露问题严重程度,交易所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对检查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由中国证监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采取行*监管措施。审核、注册部门在后续审核或注册程序中对上述问题予以重点